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
时间:2023-08-26 00:00 作者🏌🏽: 点击✋🏿:1235 次
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,加速人才培养👨👨👧👧,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(以下简称贷款人)均可根据《贷款通则》自主办理助学贷款👩🏿🌾。
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(信用)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。
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沐鸣的在读学生(包括专科🧑🦽、本科和研究生(以下简称借款人))发放无担保(信用)助学贷款👨🏿🦳,对其直系亲属、法定监护人(以下简称借款人)发放无担保(信用)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。
第四条 高等沐鸣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,有效居民身份证;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。
第五条 高等沐鸣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,承诺离开沐鸣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,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,又未提出展期,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沐鸣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🐥、身份证号码,予以查询。
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沐鸣的学费与生活费⚾️。
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,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。
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,不上浮👩🏻⚖️。
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,可提前还贷👨🏼🔧,或利随本清,或分次偿还(按年✌🏿🕵🏼♀️、按季或按月),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。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🍷,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;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,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。
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,其贴息比例🦹🏼、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沐鸣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🎨。
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😘,如因各种原因离开沐鸣后🧥,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🤷🏼♂️,按期偿还贷款本息。
第十二条 高等沐鸣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🧑🏽👨🏽、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🤼♀️。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、休学🖥🚣🏽、退学🧖🏻、出国💁🏻♀️、被开除➝、伤亡等情况,借款人所在沐鸣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。
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,改进服务,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,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👨🏻🦽。
二○○○年八月二十六日